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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日照市人,务工,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村**号,2017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孙某某”多次窜至临沂市兰山区**楼**停车场**路**停车场**路**路居民区,通过撬别车锁等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涉案金额3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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