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680********,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9****轻型自卸货车在迁安市阜安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迁安市钢城大街西湖岗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0月15日16时47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提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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