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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婚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王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并生育两女。2018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与王某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王某乙生育一男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王某乙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清。其涉嫌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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