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车在途径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魏源酒店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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