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P0N****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某某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检验报告;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