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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花1000元在智胜农场门口从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重约0.8克冰毒,后以600元的价格将重约0.3克冰毒在青坨镇山南头村贩卖给员某某。

2、2019年7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花600元在湿地公园附近从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重约0.6克冰毒,后以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2克冰毒在青坨镇山南头村贩卖给员某某。

3、2019年6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花600元在沂南县职业中专附近从尹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重约0.4克冰毒,后以300元的价格将重约0.2克冰毒在青坨镇山南头村贩卖给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有贩卖的目的不清。其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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