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酒后无某某无号牌电动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1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毫到某某如某某了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某某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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