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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小区**单元**室。2016年1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份,廖某某在兰山区临西二路与金三路交汇处***经络养生馆内以认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能为刘某某处理养生馆消防为由,诈骗刘某某3000元。2019年5月月底,廖某某以为刘某某刷还信用卡为由诈骗刘某某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廖某某诈骗的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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