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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贩卖毒品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四川省成都市人,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栋**单元**号。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将从杨某某处购买的3200瓶阿普唑仑、2400瓶地西泮以共计15760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另被不起诉人康某某以2750元的价格从赵某某处购买盐酸曲马多针剂50盒,以480元的价格从文某某处购买曲马多针剂20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查清的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数额共计7.46万余元,但其销售下线均未查实,且未查实涉案药品流入毒贩或吸毒人员手中,不能证实康某某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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