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兰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初,宋某某、于某某以买车为由,从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骗取五台重汽斯太尔燃气牵引车和一台重汽汕德卡牵引车,分别将六台车抵押给他人,致使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2449000元左右。
1、2018年8月份以来,宋某某、于某某,先后把5辆运输车抵押给白某某,涉案价值192万余元。
2、2018年8月份,宋某某、于某某,把1辆价值376000元的运输车抵押给王某某,涉案价值376000元。
3、2018年8月23日,于某某以给车挂牌为由诈骗临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5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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