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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5********,汉族,文盲,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小区**号楼楼下,因停车问题持不锈钢保温杯将徐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法医鉴定,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轻伤二级的损伤后果是否系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所致事实不清。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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