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叶某某青,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青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叶某某青饮酒后驾驶粤PYW****号牌小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205国道小江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叶某某青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叶某某青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04.05mg/100ml,被不起诉叶某某青到某某如某某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青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青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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