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晚上20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已不起诉)驾驶自己的小货车来到**埔前电厂二期上班,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发现工地边上堆放了很多用蛇皮袋装着的建筑扣件,后二人商议盗窃建筑扣件。当晚23时某某,刘某丙开着自己的粤P01****号牌小货车靠近堆放建筑扣件的地方,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合力将其中27袋建筑扣件(共820个,价值3526元)盗走装上货车并逃离现场。得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将盗窃的建筑扣件以2960元的价格销赃给张广东,所得赃款二人平分。同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聪及刘某丙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甲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某某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聪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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