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务工,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份,马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给李某某办理驾驶证,诈骗现金8000元。
2、2019年10月份,马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给尤某某办理酒驾,诈骗现金50000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