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内江市**社区**区**委**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A****T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达市场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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