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合同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8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符开良,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0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系海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2013年8月16日,袁某甲以公司名义在海口与报案人袁某乙签订了一份《天然橡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袁某乙向*甲公司支付825万元货款购买500吨天然橡胶,每吨单价16500元。袁某乙按照合同约定于2013年8月19日将825万元货款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到袁某甲在中国银行广州市燕岭支行的个人账户上(卡号为:62178570000********)。经调查证实,袁某甲在收到该笔货款后,当天就将其中的427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债权人:张某某),余下款项转账到*甲公司用于支付海南**橡胶有限公司等单位的货款,袁某甲没有将该825万元货款用于购进天然橡胶来履行该合同。

    2014年7月10日,在袁某乙的多次催促交货无果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袁某甲隐瞒其个人、公司账户无任何资金且其个人及公司正面临巨额债务民事诉讼的真实情况,再次与袁某乙在广州市**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天然橡胶购销补充合同》,约定在签订该补充合同25日之内交付500吨天然橡胶给袁某乙,并由*乙公司作担保。袁某甲与袁某乙签订《天然橡胶购销补充合同》后,袁某甲也没有按照合同交付500吨天然橡胶。2014年9月初,袁某甲实际控制的海南**贸易有限公司及*乙公司都已停止经营,公司没有人员正常上班,袁某甲也与外界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在与袁某乙签订橡胶购销合同时没有履行的意愿,同时在签订合同后至2013年底,袁某甲及其公司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后续橡胶市场也确实存在价格下跌等客观因素,因此,无法认定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袁某乙钱款825万元,海口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款物由查封机关依法解除查封。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陈  彬

                                

 2020年4月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