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1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为了获利,在明知沅江市水域与汉寿县水域交界的巴南湖水域属于禁采区的情况下,购得一艘挖砂船在该水域非法盗采,非法采砂 砂479.51吨,经沅江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值为77920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期,其非法采取的砂石已挽回,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的损失,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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