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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因涉嫌逃税罪、非法经营罪,经邻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逃税罪、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邻水县**镇街上经营小卖部,销售香烟、矿泉水等副食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另处)处多次进购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他人,经查明购进金额48624元,销售金额55000余元,其中非法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

1、同案人张某某供述;2、证人林某某、邓某某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4、扣押笔录;5、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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