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乡**庄**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侦查终结,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其位于许昌市建安区**乡**庄**组的老家院内种植罂粟。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部分罂粟幼苗铲掉后拿到许昌市魏都区望田路与翠林南路交叉口往西20米摆摊当菜贩卖,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在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查获307株罂粟幼苗,随后带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其老家院内将种植的罂粟幼苗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有370株罂粟幼苗。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袁某某种植的植株幼苗样本认定为罂粟幼苗植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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