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仪陇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仪陇县新政镇何家沟村砖厂前的天然河沟水域内,采用电鱼鱼竿鱼网等电鱼工具,捕获8条鲫鱼。后袁某某被民警在新政镇云丰村村委会前的公路上挡获。经鉴定,袁某某所捕获的8条鱼类水产种类为鲫鱼,保护级别无。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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