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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_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46********,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禹城市******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我院决定并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0时许,禹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其家中院内西墙的菜园内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10株,在现场查处过程中,袁某某主动将其存放在家中的93个带壳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果实上缴,民警随即予以扣押,经对扣押的93个带壳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果实去壳后称重,净重为92.81克。扣押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具有活力。

到案经过、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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