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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0********,汉族,高中,兰考华洋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2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袁某某伙同袁某某(已判决),以袁某某成立的兰考华洋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公司员工对外宣称在该公司存款能吃高息,存款自由,有能力偿还存款,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曹某某、马某某等7户存款合计120万元,结息到2015年2月后不再偿还储户的本金及利息,造成合计83.04万元的损失。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通过朋友筹款将83.04万元已全部退还客户,取得存款户谅解。

某某申请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袁某某民事判决生效后有履行判决的能力,不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故不能认定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袁某某的亲戚2020年7月已帮助其还清全部借款,取得申请人谅解,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筹款全部还清集资户资金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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