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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袁,2019年12月3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袁某乙(已诉)、路某甲(已诉)、袁某乙伙同路某乙(已判决)、路某丙(已判决)、路某丁(已判决)等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村南**道租用路某戊、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等人的耕地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严重毁坏了土地耕作层,破坏基本农田达8.8亩。

本院认为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袁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有证据证明袁某甲曾经参与了路某丙、路某乙等非法采砂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但后来因为不挣钱,铲车被扣,袁某甲与路某乙、路某丙非法采砂团伙解散,之后路某丙、袁某甲参与路某乙、路某丙非法采沙破坏耕地的数量是多少,是否达到破坏耕地的的立案标准已无法证实,后路某乙、路某丙与路某甲、袁某甲等人非法采砂导致破坏基本农田8.8亩的犯罪事实,并无证据证实有袁某甲参与,故袁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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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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