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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93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4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承包经营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牌门公墓期间,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挖上述公墓东侧林地用于建造墓地,直至2019年12月19日被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非法占用县级公益防护林地块总面积共计6 138平方米(约9.207亩)。

2020年6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甬保派出所投案。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动向本院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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