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袁某某分别于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村村民王某甲、邢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王某甲将位于**村的4.8亩果园转让给袁某某经营使用,邢某某将位于裴屯村的3.5亩果园转让给袁某某经营使用。随后,袁某某将这两个果园地进行了平整,建了两栋猪舍大棚、三间房屋和一个对方饲料的仓库,并将现场的黄土地铺设成了水泥地面,2016年1月9日,袁某某分别于王某甲、邢某某签订《土地(果园)转让协议》;2015年4月份,袁某某于王某乙合伙转包了李某某的14.6亩果园,王某乙在果园内种植了樱桃树,袁某某在果园内把以前建设的猪舍进行了延长,并建了一个化粪池,2017年7月3日,王某乙与李某某签订《土地(果园)转让协议》。具体详见现场位置图。
2019年1月6日,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聘请贵州省习水县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对被占用林地的毁坏程度和面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建成养猪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植被已发生改变,已造成林地严重污染(盐碱化和富氧化),土壤结构发生改变,难以自然恢复。经测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38亩,林种为地方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属防护林)。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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