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销售假药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于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2020年1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于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江西**大药房有限公司于都县**分店店长期间,先后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处以每盒(内含12小盒)100元的价格进购六盒中醫世家“壮阳丹中药片”,而后以每小盒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丁某某等人,非法牟利近千元。2018年5月28日,于都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江西**大药房有限公司于都县**路分店检查时,现场发现并扣押一盒(内含12小盒)中醫世家“壮阳丹中药片”。经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该中醫世家“壮阳丹中药片”系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2019年8月26日发布并于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袁某某销售给张某某的中醫世家“壮阳丹中药片”系假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