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94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因本案,2019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其开设在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家园**号家中的棋牌室内,多次组织赌博人员沈某某、董某某、姚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鼻头”、“忙龙”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 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董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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