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Z3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2017年2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东莞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5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9年6月开始,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叶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7日19时许,在本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300元“冰毒”(重约0.5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叶某某300元毒资。
2、2019年6月20日19时许,在本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400元“冰毒”(重约0.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叶某某400元毒资。
3、2019年7月16日17时许,在本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300元“冰毒”(重约0.5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叶某某300元毒资。
4、2019年7月21日21时,在本市**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400元“冰毒”(重约0.7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叶某某400元毒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发还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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