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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袁国卫,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路123号2栋四单元3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国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袁国卫通过伍启新(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804.63元。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袁国卫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9804.6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国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袁国卫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国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共领取退休金9804.63元。

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9804.63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袁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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