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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绍兴县**塑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住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经营原绍兴县**塑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绍兴**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过程中,因缺少进项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县**塑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48593.7元,税额合计94240.09元。原绍兴县**塑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全部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原绍兴县**塑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94240.09元,缴纳增值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税、罚金等合计457084.34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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