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乡**村**组,住成都市武侯区**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永祥律师事务所张永祥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4日,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6日,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6日)。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原系成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地址为成都市锦江区**街**号附**号。
2012年初,田某某委托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袁某某个人名义挂名增资入股成都**有限公司。2013年7月,成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后,对成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崇州工业园区地块进行开发,袁某某作为成都**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公司委派袁某某等人作为该项目进行管理,袁某某负责资金管理与支付工作。2013年8月20日起,成都**投资有限公司通过田某某、况某某等账户向袁某某尾号为3314的农业银行银行卡转账共计50余笔43901332.32元用于支付成都**家具有限公司崇州厂房修建费用。2016年初工程完结,施工方、钢结构公司确定收到款项1012万元。
现经查证:1、2013年8月20日,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况某某账户划转人民币400万崇州专项建设资金到袁某某账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该笔款项其中390万元用于购置置信巴厘岛别墅,另外10万元用于缴纳购置别墅的中介费及税费。
2、2015年1月12日,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田某某账户划转人民币60万崇州专项建设资金到袁某某账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将该笔款项其中40万转给成都市武侯区高碑村村委会。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还在工程建设期间内向邓某某转款人民币661万元,双方均称该款项为个人之间借贷往来款。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还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总计款项人民币2177万元转给窦某某、刘某某、严某某等不明身份的人员,用途不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总计侵占工程款人民币3378133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有职务行为、侵占行为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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