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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德检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家住德清县**镇**村**号。2020年4月29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2019年12月中旬某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德清县**街道**(墙边处),趁无人之际,秘密窃得废铜料约20斤,价值人民币约26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2.2019年12月底某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39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3.2020年1月初某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39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4.2020年1月中旬某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39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5.2020年3月2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30斤,价值人民币约390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6.2020年4月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40斤、半成品“盂子”约8斤,价值人民币约624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

7.2020年4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相同的地点,采用相同的方法,秘密窃得废铜料约80斤,价值人民币约1040元,后在逃离现场途中被人赃并获。

综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共作案7起,窃得废铜料价值共计人民币约3484元,其中第7起系未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及其家属先后退赔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韩某某、蒙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等情节,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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