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辉南县**中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住址辉南县**镇。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吉林省农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棚膜蔬菜建设资金补助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给予补助。按照文件规定,园区规模需符合“对于当年新建园区每个园区新建棚室面积在70亩以上”的标准,项目建设市县必须当年完成棚室建设任务,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辉南县**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项目的申报、验收工作,**中心**袁某某系此项工作经办人。
2016年4月,辉南县**专业种植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申报棚膜蔬菜产业园区项目,经特产中心备案后,**合作社进行项目建设。2017年1月,在此项目验收过程中,袁某某在明知**合作社新建棚室面积未达到70亩标准的情况下,在佟某某指使下制作拨付85%(33万元)资金的验收表,并安排袁某某向辉南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最终导致不符合奖补标准的**合作社获得补贴资金33万元。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佟某某于2019年12月17、18日主动退缴33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案发后经济损失已由佟某某退缴,犯罪情节较轻,同时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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