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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_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绰号: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4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此页无正文)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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