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庄**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L**** 金杯面包车从苏州市吴中区汽车南站附近出发至苏州高新区横塘晋源路迎宾路停车场,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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