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东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镇**大厦**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鸡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4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笠明,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奔,黑龙江省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1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分别于2019年11月27日、2020年2月23日两次申请恢复庭审。于2020年3月25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裁定撤回起诉。
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2月,李某甲因开发鸡西市铭城嘉园小区向袁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保护借款人年利率24%,即借款50万元年利息为12万元,截止到2018年6月共计77个月,本息合计为127万元。2012年或2013年李某甲偿还袁某某4万元,2017年偿还袁某某位于鸡西市铭城嘉园小区一套楼房、一个车库。2018年6月24日,袁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在鸡东县化建公司小区楼下对李某甲进行语言威胁,逼迫李某甲偿还袁某某欠款本息,李某甲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支付给袁某某位于鸡西市铭城嘉园小区7套楼房、一个车库、一台华泰汽车、一台塔吊。2018年6月26日,张某某、李某乙以这些财物不足以偿还袁某某欠款为由,将李某甲找到张某某家中商谈还袁某某欠款一事,李某甲因无法承受高额欠款于当日在鸡西市铭城嘉园小区服用过量药物(鸡东县人民医院病程记录上记载)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8套楼房、2个车库、1台华泰汽车、1台塔吊经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值1,679,986.00元,2012年或2013年李某乙偿还袁某某4万元,共偿还袁某某1,719,986.00元。截止到2018年6月共计77个月,李某甲向袁某某借款本息合计为127万元,袁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李某甲449,98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鸡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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