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7********,汉族,高中文化,镇江市**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住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本市润州区小孟湖99号珂漫母婴月子会所门口路边,因怀疑停放在该处的玛莎拉蒂牌轿车车主挪动其电动车,用电动车钥匙将该玛莎拉蒂轿车后车厢盖、右后车门车漆划伤。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400元。
2020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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