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7********,汉族,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职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7日被文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前科人员,于2015年2月因吸食毒品冰毒被文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2016年9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袁某甲来到文县白林宾馆门口富桥足浴店二楼洗脚,23时许袁某甲儿子袁某某酒后来到富桥足浴店二楼寻找袁某甲,袁某某与正等母亲赵某某下班的赵某甲在二楼过道处相遇,赵某甲问袁某某是洗脚还是找人,袁某某骂了赵某甲一句,随后二人发生争吵,之后袁某某挥拳在赵某甲头部、面部打了两三拳,赵某甲用双手护头躲闪,在旁的李某某劝阻袁某某时被其推甩开,此时袁某甲和洗脚技师韩某某听到打架声音后从1号包厢出来看到袁某某正在打赵某甲的头部,袁某甲、韩某某、李某某把袁某某拉扯到一边劝架,赵某甲躲进了2号包厢门口处(门敞开,门口向内半步处),袁某某挣脱劝架人的约束冲进2号包厢又朝赵某甲的头部乱打,赵某甲半躬身站立双手抱头防护,袁某某打向赵某甲头部的四五下拳头砸在了赵某甲护头的手背处,赵某某听到打架吵闹声后来到2号包厢处看到袁某某在打赵某甲,赵某某上前向背对自己的袁某某颈部撕抓了两三下,致使袁某某颈部抓伤衣服被扯烂,袁某某被抓伤后转身朝赵某某面部打了两三拳并将赵某某推拽倒地,赵某某倒地时右侧身背靠墙躺在地上,袁某某又用右脚朝倒地的赵某某左侧肋部踢了三四脚,随后袁某甲、李某某对袁某某进行拉劝,袁某某挣脱二人劝阻又用脚朝赵某某左侧头部、鼻部、背部乱踢了几脚,袁某某被袁某甲等人再次拉劝至水房门前的小厅,袁某甲要将袁某某带走,站起身的赵某某拉住袁某甲不让袁某某离开,要求袁某某必须等待警察来处理此事,袁某某冲过来又打赵某某,被李某某、韩某某拉劝至5号包厢房门口的赵某甲看见后,赵某甲折身返回1号包厢门口处朝正在殴打赵某某的袁某某身上推了一把,袁某某随即又开始殴打赵某甲,赵某某为了维护赵某甲又伸手撕扯住袁某某衣领,袁某某又一脚踢至赵某某腹部,致使赵某某倒地不起,赵某甲为了维护赵某某被袁某某又乱打了一顿,同时袁某某电话叫来的朋友刘某某赶到现场,刘某某看见袁某某正在打赵某甲,随即刘某某抱住袁某某的腰将袁某某拉劝住,随后袁某某欲离开现场看见赵某某睡在地上,袁某某对赵某某说“你给我装,老子把你整死呢!”随即袁某某用脚在赵某某腹部、左肋部踢了两脚,又在赵某某头部打了几拳,刘某某赶紧拉住袁某某劝说“女人家打不得!”,之后刘某某将胳膊搭在赵某甲肩膀上搂着赵某甲从后门准备离开足浴店,袁某某又追过来欲打赵某甲,刘某某拉住袁某某后让赵某甲赶紧离开躲避,赵某甲随即躲跑至白林宾馆贵宾楼上,直至巡警大队民警到场处理。经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公(刑)鉴(伤检)字【2019】120号赵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公(刑)鉴(伤检)字【2019】124号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1月6日赵某某对(文)公(刑)鉴(伤检)字【2019】124号伤情鉴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陇)公(刑)鉴(伤检)字【2019】78号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袁某某案发后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不起诉人袁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袁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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