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感市孝昌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袁某某驾驶一辆箱式货车(鄂K****1),向孝感市孝昌县**附近商铺运送货物,期间将车辆暂停于**中学门前路边。因该路段市政道路施工仅单向通行,驾驶面包车途经该路段的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村**组村民马某甲被袁某某所停车辆阻拦,无法通行。马某甲要求袁某某挪移货车时,双方发生口角致相互推搡。马某甲同车人员李某某见状,上前参与并搂抱住袁某某,袁某某使用双手肘部向后猛力击打李某某胸腹部,摆脱李某某搂抱、控制后与马某甲、李某某等人相互扭打。期间,袁某某被马某甲、李某某合力摁压倒地后,又采取挥拳、踢腿等动作,将李某某推至路边停放的一台挖机履带上,造成李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侧第6肋骨及右侧第9、10肋骨骨折,其人身体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7日,袁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袁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李某某于同日出具了书面谅解。同年10月22日,袁某某亦与马某甲达成和解协议,马某甲于同日出具了书面谅解。
经本院委托,孝感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1日出具评估意见:建议对袁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落实好监护监管教育措施,其再犯罪的风险不明显,对居住地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可能性不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出具《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村村民委会、**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袁某某个人情况说明》;孝感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袁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聂某某、李某乙、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孝感市公安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制作讯问袁某某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相邻村村民间普通纠纷所引发,涉案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同时袁某某具有接受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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