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7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个体经营者,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坊**栋***,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34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坊**栋一楼**糖水店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外卖配送问题发生争执,二人扭打在一起。袁某某将李某某推出店门口,并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致其右侧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0日,袁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坊**栋一楼**糖水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0年7月9日,袁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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