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6********,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种植苗木,户籍地浙江省**市**区**街道**** 号,住杭州市**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和金某某在位于杭州市**区**自己承包的苗木地里干活。期间,袁某某在倒车过程中不慎撞到了金某某停放的农用三轮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袁某某踢蹬金某某的身体,导致金某某两根肋骨骨折;金某某用木板击打袁某某,袁某某用手阻挡木板时造成其左手手腕骨折。经鉴定,袁某某、金某某的伤势均已经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金某某已达成协议,并互相谅解。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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