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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15时许,因昭阳区**路**市场发生堵车,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的云******斯柯达轿车停在周某某驾驶的渝******挂车后面,袁某某欲通行而与周某某发生吵打,周某某被袁某某打伤。经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伤情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事后,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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