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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7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组。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驾驶“滴滴”网约车搭载被害人周某某时与其发生争执。袁某某将周某某送至约定地点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新骏景加油站路口后,与周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殴,造成周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视听资料;4.抓获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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