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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袁某某)(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89********,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某某,住株洲市芦某某五里**乡**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4时许,受害人杨某和袁某某产生纠纷,并发生打架,袁某甲的儿子袁某某见状,跑过去帮袁某乙,袁某某用脚踢了杨某的大腿部位一脚,朝杨某的脸部打了两拳,紧接着袁某某和杨某发生扭打,袁某某造成杨畅鼻骨骨折,鼻中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民警审讯,嫌疑人袁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杨某的损失,征得了杨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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