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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50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乡**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楼**楼,原系平顶山市**饭店**。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经营位于平顶山新华区平安大道西段的**饭店。2015年6月14日至8月18日期间,袁某某拖欠该饭店韩某某、景某某、吴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郭某某、张某乙、王某丁等十五名员工工资64711元。后袁某某失去联系。被害人索要工资未果后,于2015年8月18日到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工资被拖欠情况。该局经调查后于2016年7月21日将案件移交至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

袁某某在2018年10月份陆续支付了韩某某、景某某、吴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吴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郭某某等十二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59838元。取得谅解。张某乙、王某丁、杨某某三名工人因联系不上未支付。2020年5月11日袁某某支付给杨某某工资 2600元,支付给王某丁工资3035元,支付给张某乙工资3035元。并取得三人谅解。

袁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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