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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5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2******,汉族,中专文化,原珠海市**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嫌疑,于2019年8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有关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是珠海**装饰有限公司法人,在公司经营不善而无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采取更换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香洲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核实,其拒不支付公司员工林某某班组、方某某等10名员工自2016年5月至11月份的工资共计171400元。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支付拖欠林某某等10名工人工资余款17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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