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0********,汉族,大学文化,原宁波市北仑**店长,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22日,潘某某、谢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本区**馆等地结伙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0 000以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担任宁波市北仑**店长期间,明知潘某某等人租用该馆包厢用于开设赌场,仍先后三次予以租借,并收取租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案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系从犯。
第二、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系自首,且又系初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