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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西安市**村**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挂靠公司西安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旺公司)的名义与西安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吉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为能多承运中通吉公司的货运线路,找到时任该公司运输部**李玉涵并向其许诺给其好处。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李玉涵利用担任**公司*部**的职务之便,在该公司非合同内的运输线路及临时性运输线路对外招标过程中,将大量非合同内的运输线路及临时运输线路分配给托普旺公司承运,使托普旺公司承运的合同外线路运输量达到1700多万元(合同内线路运输量为500多万元),并先后四次非法收受袁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91.5万元。

2019年9月8日,嫌疑人袁某某向鄠邑分局投案自首,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以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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