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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乡**村**道**屯)。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4月14日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期间,袁某某不仅自己购买、吸食毒品,并且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位于荣成市**镇**村的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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