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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垫检刑不诉〔2020〕Z7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垫江县********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7日由本院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6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垫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拒不配合垫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李某某和警务辅助人员简某某对其进行口头传唤,在警察对其强制传唤的过程中用头顶撞、用手持钥匙击打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垫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案有证据证实袁某某用手拿钥匙打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但袁某某称自己未殴打李某某,只是把手举高不让他们戴手铐,在案监控视频也未录制到这一过程,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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